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枸杞产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枸杞种苗,或者未取得苗木检验证、苗木检疫证和苗木产地标签而出圃调运的,由州人民政府或者枸杞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苗;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