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枸杞产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机枸杞基地保护范围内标识标牌的,由枸杞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