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枸杞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产地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州人民政府或枸杞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可以在枸杞种植集中的区域划定保护范围,实行产地保护。产地的土壤、水源和大气等环境应当符合种植要求。经认定的有机枸杞基地,应当登记造册、设立标识标牌。划定的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