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州人民政府或枸杞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可以在枸杞种植集中的区域划定保护范围,实行产地保护。产地的土壤、水源和大气等环境应当符合种植要求。

经认定的有机枸杞基地,应当登记造册、设立标识标牌。划定的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