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州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应当鼓励和支持:
(一)科研机构、院校、企业和个人开展枸杞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研发枸杞新产品、新技术;
(二)推广应用枸杞及其产品标准化生产、高效节水、先进机械装备和质量安全管理等现代农业技术;
(三)开办生产生鲜果品、食品饮料、生物制药、养生保健、化妆制品等枸杞精深加工企业;
(四)参与食品餐饮、医疗保健、休闲康养、美容养生、观光旅游和民俗文化等相结合的枸杞产品销售市场建设;
(五)发展枸杞产业文化,保护枸杞传统加工工艺,挖掘、整理、传播枸杞文化,推动枸杞文化与枸杞产业融合发展;
(六)大力发展有机枸杞,扩大有机枸杞种植规模,推广柴达木枸杞系列品种,申报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七)鼓励枸杞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通过联合、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增强综合实力,实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产业化发展。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