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七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需要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供水设施年度建设和改造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