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