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逾期九十日不缴纳水费,拒不履行供用水合同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