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逾期九十日不缴纳水费,拒不履行供用水合同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