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水企业、用户信用记录,将供水企业经营服务违法行为以及用户恶意欠缴水费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