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私自取水;(二)改装、损坏、干扰、私装注册水表;(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四)转供城市供水;(五)设置障碍物或者占压物,影响水表抄读;(六)对智能用水计量器具屏蔽信号、损坏传输线路或者非法充值后取水;(七)阻拦、妨碍供水抢修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