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私自取水;

(二)改装、损坏、干扰、私装注册水表;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

(四)转供城市供水;

(五)设置障碍物或者占压物,影响水表抄读;

(六)对智能用水计量器具屏蔽信号、损坏传输线路或者非法充值后取水;

(七)阻拦、妨碍供水抢修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