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政园林绿化、环卫降尘等公共事业用水和景观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