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政园林绿化、环卫降尘等公共事业用水和景观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