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注册水表与内部分表的水量误差由用户分摊。用户或者供水企业对注册水表读数有异议,提出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送检注册水表经检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费和更换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供水企业承担并负责更换注册水表,造成用户多缴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退还多缴水费。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