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未按期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欠费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仍不交纳的,供水企业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