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用水实行分类计量,同一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分别安装注册水表计量,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