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用户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供水用水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用户发生用水事实,但未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用水合同的,供水企业应当通知用户一个月内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并送达供水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用户逾期不签订的,可视为双方同意供水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相关约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