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用户享有下列权利:(一)安全、连续用水;(二)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三)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四)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水企业投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