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