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供水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供水设施维护单位组织抢修,并承担相应的抢修费用。

应当赔付水费的,按照用水类别的城市供水价格乘以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乘以水溢出时间计算。涉及多种类型用水的,按照多种类别城市供水价格的平均值计算。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