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