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供水企业负责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消防供水设施档案,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消防供水设施有效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的消火栓,由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