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居民住宅已经安装的供水最终用户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以前的供水设施的所有权,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给供水企业。决定移交的,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供水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验收不合格的,由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住宅物业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居民住宅已经安装的供水最终用户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以前的供水设施的所有权没有进行移交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不移交的,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注册水表为界,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