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供水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覆土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竣工测量,并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供水企业和城市供水、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以及规划核实,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三维管理平台。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