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一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既有居民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由供水企业配合县(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水表安装前应当进行首次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和使用,并按照国家冷水水表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或轮换。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