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十条有效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报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