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报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