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燃放工作。教育、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