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