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并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