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会同城市供水单位编制城市供水厂、公共供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