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新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水的利用率,降低水的消耗量。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