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供水基础设施等财政资金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