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八项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