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城市供水单位未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故障、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