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