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单位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向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等活动提供用水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等活动提供用水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贮存、加压后,提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