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用水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因故不能依表计量用水量的,按照下列规定收费:(一)水表自然损坏的,按照用户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二)因特殊原因无法安装水表的,供水用水双方按照约定收费。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