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因故不能依表计量用水量的,按照下列规定收费:

(一)水表自然损坏的,按照用户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

(二)因特殊原因无法安装水表的,供水用水双方按照约定收费。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