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用水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和相关费用,并根据检定结果结算水费;水表误差率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和相关费用由用户承担。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