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用水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暂停供水、终止用水、恢复供水、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到城市供水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结清已发生的水费。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收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理由。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