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用户应当按照水表计量的用水量按时缴纳水费,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期查验水表,收取水费。

未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由城市供水单位向其发出水费催缴通知。用户在接到水费催缴通知后超过三十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用户缴纳水费和违约金后,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