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运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城市供水价格低于成本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价格调整。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