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用水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运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城市供水价格低于成本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价格调整。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