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政消防用水设施应当加装计量器具,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建设、安装和维修,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消防设施实行专用,除用于消防和应急抢险救援以外,不得擅自使用。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