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保障第三十条有效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