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抄表、换表工作。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