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第二十三条有效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抄表、换表工作。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