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水表因以下原因需要进行更换或者维修产生的费用由城市供水单位承担:(一)自然损坏;(二)定期周转;(三)其他非人为因素造成水表不能使用。水表因下列原因需要进行更换或者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用户自己承担:(一)人为故意破坏;(二)保管或者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三)其他人为因素造成水表不能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