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的城市供水设施损坏,产权人或者用户不具备维修能力的,可以委托城市供水单位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或者用户承担。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公开维修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并在接到产权人或者用户维修申请后及时到达现场,共同协商维修事宜。维修费用应当明码标价,公平合理,并提前向产权人或者用户出示统一制作的维修价目表。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