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的城市供水设施损坏,产权人或者用户不具备维修能力的,可以委托城市供水单位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或者用户承担。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公开维修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并在接到产权人或者用户维修申请后及时到达现场,共同协商维修事宜。维修费用应当明码标价,公平合理,并提前向产权人或者用户出示统一制作的维修价目表。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