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第二十条有效城市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城市供水设施(含水表),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城市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