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城市供水设施(含水表),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城市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