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经本级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承担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