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在户内的,应当逐步实行水表出户改造。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和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应当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