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原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除法律、法规允许的地下取水工程之外,应当予以关闭。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