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与国家安全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