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反间谍安全防范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国家安全机关协调、指导,其他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参与的预防和制止间谍行为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