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参与反间谍安全防范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